我们现在开始来研究一下这个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我们可以 同学们可以看得很清楚。
在 研究完这个排除犯罪的
根据之后,也就是研究完这个违法性和罪责的理论之后,
那么犯罪作为一种完整形态, 那就已经成立了。
那么, 但是我们知道,在实践中间,
犯罪是有可能以一种没有完成的形态存在的。
所以这一章开始我们就来研究这些特殊的这个形态。
它的这种未完成形态就包括 这个我们通常所说的预备、 未遂、 终止这种情况。
那当然还有一个概述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面呢,我们应该如何来理解
这个未完成形态,包括它的概念, 包括它的停顿的阶段,
包括以什么为准来说是完成还是未完成 等等这些问题。
那么, 在我们可以看到,就是在刑法中间,
从规定 上来讲,那是有一般构成和特别构成。
一般构成的话呢是以既遂犯罪为 标准的。
在刑法学中间,我们研究,我们首先在讲说
一个犯罪的构成,比如说这个故意杀人罪,那么我们是以故意杀人
既遂为标准来讲的,首先是以这个既遂为标准
来讲的,是完整的犯罪的这个构造来作为这个标准的。
也就是说既遂就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一种具体犯罪的
一切构成要件。
因此我们就说这种情况的话呢已经既遂了。
所以刑法分则的条文中间的规定都是以既遂为标准。
特殊形态,就是还没有完成的情况,各种没有完成的情况,由于各种原因。
那么因为它没完成啊,没有完成的话呢, 那在,如果用这个完整的、
既遂的标准来衡量, 那它就有一些条件不具备。
那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些情况要么你不能管,
那在罪刑法定,根据罪刑法定来讲,你这些不符合
条件的情况,那你怎么管?管了以后就违反罪刑法定啊。
那么,但是你要不管,社会又造成了这个危害,
又是有社会危害性在那个地方。
所以,社会要求、 人民要求管,所以在要管对这些
没有完成的这种状态要进行管的情况下, 那刑法就必须做出特别的规定,所以这个刑法作出来的特别规定
就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那就包括预备、 未遂和中止。
在我们国家来讲,目前来讲,是这三种形态。
所以第一节我们来讲一下未完成形态的
这个概述,来讲一下故意犯罪停顿状态和它的基准 罪的问题。
停顿状态讲的就是犯罪构造中间的特殊形态,
那么这种停顿状态的问题呢,一般认为说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
在过失犯罪中间它没有预备问题啊,他不打算,他对那个结果是否定的。
所以呢,它没有预备问题。
没有预备问题,它就不可能有未遂问题。
所以,并且, 在这个过失犯罪的情况下,没有危害结果的出现就没有过失犯罪。
所以它连未遂问题都没有。
那间接故意呢? 又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它是抱着一种行,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情况。
如果是不发生,那么 你这个就,对于这个间接故意来讲的话呢,就不能追究。
而且呢,因为它不追求这个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你也不好说它是 这个在准备犯罪。
由于这些原因, 因此,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
那当然的话呢,对于这个间接故意的情况,
那要随着社会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将来是不是有可能来讨论间接故意的未遂情况,
或者说停顿状态,那要看以后的社会发展。
和法治进步的水平,以及我们理论研究的状况。
那么,在行为发展 阶段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在对这个直接故意的
研究过程中间,我们就可以看到,它是有不同的分类的。
我们现在的分类标准呢,是把它分成五种。
但是在其他国家,或者说在其他的理论中间,
那么它对这个发展阶段呢是有可能有 不同的考虑的。
比如说美国刑法中间,它就有可能在这个 我们国家所说的这个决定偷电视机之前
他们不是有个商量吗?那个商量呢他们可能就单独地作为一个共谋 的这个阶段。
那么有一些国家呢,它把这个完成和结束合并为一体,
那把这个决定和预备呢也合并为一起, 那就变成三个阶段。
预备、 着手、 完成。
所以在这些不同的区分方法中间,它是反映了
各个国家对这个行为 的不同认识。
那么我们国家呢, 现在来讲,从目前这个有关的案件情况
就是实践经验的情况,和理论发展的情况,和法律规定的情况,我们看起来呢
是分成,对我们国家来讲,是分成五个阶段来叙述是比较合适的。
第一个阶段,偷电视机,那接着来讲呢,我们这时候要问的是说, 你这个时候的话要不要追究?
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一般地,在这种情况下呢, 还不追究。
只有在预备,他已经准备好工具了, 然后呢已经向电视仓库走去的时候,
那这个时候要来讨论说,你这个时候要不要对他进行惩罚? 可以惩罚还是不可以惩罚?可罚不可罚?
在撬电视机仓库的门的时候,
你去撬它,那这个是着手,那接着人们的话呢要讨论说,你这个动手没动手?
着手没着手?完成,把电视机搬出仓库,
开始拉着往外走了,既遂了吗?完成了吗?
当然我们立刻就可以看到,你在这个搬出仓库,往家跑的过程中间,没准的话呢就被后面的
这个联防队员啊,或者是 这个保安人员就过来给你抓住了,
那这时候的话呢,就有一个,你算你是未遂呢?还是算你是既遂,就有一个讨论和争论的。
但是,人们会认为说,你把电视机放在自己家里面, 已经的拉回家去了,放在自己家里面已经放好了,
这种情况,那是算是结束,结束那是算既遂,这个一般来讲, 争论不是太大。
但是有一条,就是说这个阶段上面,各个阶段上面,它就有可能 进行研究和争论,来看看所
这个到了哪一步,要不要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 有这样子的问题。
在整个 的这个发展过程中间,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个特殊点是中止。
也就是说,在犯罪过程中,这个发展的过程中间,
各个停顿阶段呢是不能够交叉的,要不然的话呢就会发生 概念的混乱的。
你一个阶段呢既可以未遂,又可以预备,那到底算预备还是未遂啊? 但是唯一的例外是中止。
这一点呢又要跟 大家在这个学习研究过程中间又要注意
它是跟不同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有关系。
中止的情况是直接和法律 规定的情况联系在一起,而法律又是会受到各国的
不同的规定的情况影响的。
所以,你中止和其他停止状态的交叉, 是取决于刑法的规定的。
比如说日本刑法 它仅仅规定的是说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
因此它会说这是未遂啊,它没有限定,在法律中间没有限定
这个未遂的原因。
因此你就需要
对它进行特别的说明,如果是基于自己的 意思而中止犯罪的,
那么人们可以说在这种情况呢,是中止未遂。
而我们国家的刑法呢,是 对未遂和中止有专门的规定。
未遂只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但是对犯罪预备就没有原因上的限制。
所以因此我们国家中止不能够和未遂并存,但是可以和
犯罪预备并存。
因此我们国家的犯罪预备中间是有可能有 预备中止,有这个说法,可以有这个说法。
但是在日本它就不行,日本呢
它在这个地方,它可以说,未遂中间它可以说中止未遂, 它可以说。
因为它对有关的规定 没有特别的加以规定,所以这一点呢,
我们要注意到理论的发展和法律中间的说法
要注意的话呢,是不能够,我们在学习外国的
经验的时候不能够盲目的照抄照搬, 在我们国家的
研究过程中间,包括在世界各国的研究过程中间,
你这个既遂以什么为准? 预备未遂中止,预备未遂既遂,
它以哪一种犯罪为基准? 所以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个中止的问题呢,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基准的问题就很重要,如果是
以犯罪未遂为基准呢,那既遂就成了犯罪的加重 结果形态。
对吧? 如果是以犯罪既遂为基准呢,那
犯罪未遂就成了犯罪 的未完成形态或者是一种减轻形态。
所以这个基准是我们在学习或者在观察
犯罪的既遂形态的时候就特别重要 当然基准罪的确定它涉及到很复杂的社会、
历史 政治、 法律制度的原因,因为它是立法的结果。
因此在基准罪,它是要注意
它是由刑法准则对刑罚未遂等状态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
合起来加以确定,所以对基准罪的判断我们要注意。
因此你可以看到把犯罪 我们在整个的犯罪过程中间是有可能把犯罪预备或者未遂单独规定为新的既遂犯罪的。
比如说买卖储存枪支弹药,
你去买枪,你去把枪给藏起来,这个行为
想干什么,我们可以看到他有可能要进行抢劫,有可能要进行绑架。
他是不是抢劫绑架的预备行为啊,可以是,但是刑法专门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就等于说把这种行为的预备行为
单独规定为一种特殊的既遂犯罪了。
组织、 策划
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或者颠覆国家政权 本来更多的就是属于一种做出犯罪的决定或者进行犯罪预备,
对吧,对于颠覆国家来讲。
那么,刑法中间就可以把它单 独的规定为比如说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
暴乱罪, 或者是颠覆国家政权罪,把这种行为单独地加以规定。
使之原来是一种预备或者是决定
的行为单独成为一个犯罪,这一点 对于现代刑法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看到现代刑法的发展的话呢,它的方法和趋势。
也就是一种新的既遂犯罪可能仍然保持着很严厉的刑罚。
但是大部分新的既遂犯罪都能够实现
刑罚的减轻,因为它保护前置了,不需要等到你去抢了银行以后
然后再来追究你,而是说你还没抢银行呢,你去买枪
你去藏枪的行为,那些对于抢银行、 绑架来讲是不是预备啊。
就已经把你进行处罚了,那相对于 抢了银行绑架以后的行为,那这个行为是不是相对来讲
可能会轻一点,当然不一定就一定是轻。
但是一般来讲不会更重,这个是看起来 是这个样子,在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中间,一般来讲不会更重。
但是,要么是一样的重,要么它只会轻,并且从趋势上来讲
是只会轻,这个就是所谓刑法保护的前置问题。
刑法保护前置,不要等到说社会已经遭受破坏,法益已经遭受损坏
的情况你再来惩罚,那那样子一来呢,不久带有很强的报应色彩了。
而前置保护呢带有很强的预防色彩。
所以这样子一来呢,对于法益保护状况能够大大提高、 大大改善。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通过犯罪的轻型化,
这个型,型态的型,我们可以通过犯罪的轻型化
来实现真正对社会有利的轻刑化, 刑法的刑。
这两个型,轻型化和轻刑化,两个型。
我们不可以我们不可以片面的来强调
对犯罪的轻刑化,我们只可以 通过对犯罪的轻型化,型态的型
通过对犯罪的轻型化来达到刑罚的轻刑化。
所以这个趋势和方法
我们可以看到是过去两百年来整个社会发展 的主要的趋势。
如果从我们中国角度来讲 要追溯到唐律去,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个趋势,都是这个样子。
犯罪的种类规定多,保护前置,刑罚规定轻一点
所以这一点是一个很重要的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