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对构成犯罪的情形认识错误的情况下, 我们讲的是,
行为人在实施一个行为的时候,没有认识到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正好符合了
刑法规定的一个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征。
因此我们也称之为犯罪构成错误或者是行为构成错误。
这个地方讲的,是构成犯罪的情形认识错误。
所以要注意,不是对于这个刑法规定的条文发生误解。
而是对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的案件事实发生误解。
是对于这个事实和那个情形,发生误解。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 这里面呢,讲的是猎手,比如说这个案例中间,
猎手某甲在黄昏的时候,误将躺在草丛中休息的徒步旅行者某乙当成野猪,
开枪,把人给打了。
他在这里面 他没有认识到什么呢?他没有认识到是故意
杀人罪232条中间的,所要求的这个对象要件,是人。
他把这个人看错了,他看到那边有个东西, 他以为那是野猪,但实际上是人。
他没有把这个,这个那个东西呢 看出是人来,所以他有认识错误。
我们在,因此呢,他对于这个 故意杀人罪呢,他是知道的。
是人不能打。
他是这一点他是知道的,那么对于这个问题来讲,
我们要看到,就是在理解的时候,我们要注意,
他这个对于这个, 构成犯罪的情形认识错误呢,他对于这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错误,
是不涉及的。
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认识错误呢,是可以包括在禁止性错误之中的。
它只是讲,在这里面仅仅是讲,对于这个构成犯罪的那些事实,
但是这件事情的对错问题,在这里面,我们还不,我们还没有涉及。
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认识错误呢,是要包括在 禁止性错误之中的。
禁止性错误就是指的是 行为人在已经认识所有与法定行为有关的情形的情况下, 还是认为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允许的。
这么一种错误。
所以,禁止性错误一般是在排除犯罪构成的情形的认识中, 错误中间的话呢来加以说明。
所以在这个地方的话呢,我们讲的是入罪方面的。
那么,不包括 行为人已经知道存在着与危害行为特征有关的
情况的可能性,我们要注意到,他只是
在没有注意到射击的不是野猪,而是一个人的时候,才不是故意的行为的。
但是他对于,如果是在,看那边有个东西,
那么,他对于这个是人或者野猪 他不确定,他只是说,哎呀,那边有个东西,千万,千万别让这家伙跑了,
开枪,在这种情况下,那就不是过失了。
他是故意。
如果呢,他完全不考虑, 不考虑的话呢,这个是与这个一个犯罪构成有关的情节的,那也不能够排除故意。
最典型的就是我们所说的,奸淫幼女中间的情况。
他去睡这个女孩子, 他也要求要给个
嫩一点或者年轻一点,他不关心这个女孩子的
年龄是多少了,完全不考虑这种情况了, 因此,他到时候出了事情了,他可以说:我不知道啊!是的,
你不知道,但是你也不关心呐,你关心了没? 他不关心,不关心算故意。
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在整个的这个,我们可以看到在整个 的这个认识错误中间呢,要注意,要把这些的话呢加以区分。
所以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形认识错误的 种类可以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对对象的认识的错误,一类是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对对象的认识错误,就是对自己行为指向的对象,
在自然属性上认识有错误,对对象的自然属性在犯罪过程中间所具有的价值,
与行为人的想法一致或者是不同。
要注意了,它的这个错误指的是这个。
价值一致的情况下,比如说, 某甲要杀乙,结果某丙出来了,
他以为丙是乙,因此把这个丙给打死了。
这个时候,不能排除故意。
因为他的价值一样,也就是说刑法 主要保护的,不仅是某乙的生命, 而是所有人的生命。
你只要知道,那出来的是个人, 你开枪不管打到谁,都是故意,都是要承担
这个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你不可以说,我本来要想杀的是乙, 结果杀的是丙。
但是,在价值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要 排除故意。
他比如说, 他要把这个,他以为
他以为草丛里面的那个响动,或者是有这个,这个
门上的这个响动,是邻居的猫又来准备偷他的鸽子, 然后拿一块大石头砸过去,
结果不小心,不料,这个时候的话呢,他没想到, 结果没想到,把藏在那里面的小偷给砸成重伤了。
所以,在这个时候呢,他认为的是什么呢?猫。
实际砸到的呢是人,这两个价值就不一致。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排除故意。
那么,价值是否一致,那什么时候一致?什么时候不一致呢?
原来早期,人们的话呢是按照具体符合说或者抽象符合说,
也就是说,必须是人对人, 或者是价值对价值。
人对人这个是具体符合, 价值对价值这个是抽象符合。
现在不了,现在改为是法定符合,就是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呢他要打的是猫,那侵害的就是财产啦,
实际打的是小偷,伤害的是人,
法律的话呢规定的是财产,你打了人家的猫,假定那条猫的话呢,那是很值钱的,
那么你顶多也就是,有可能的话也就是, 毁坏他人财产。
所以这个是财产。
而实际上的话呢,是伤害的是他人。
所以,这两者之间我们要注意,他是法定根据法律的规定。
所以,对象的认识错误应当以是否需要进行新的犯罪构成 评价为标准,只有在需要的时候才排除故意。
因为法律的规定不一样, 你有没有必要进行新的评价。
你原来是要 损害他人财产, 现在又伤害了人。
因此,需要,需不需要对这个 伤害他人做出新的评价,来看看在刑法上面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这个有一个 有没有需要进行评价的可能性。
所以,在这个地方的话呢,来作为价值是否一致的这个标准。
那么,我们要注意,对象错误和归类错误的话呢是有不同的。
归类错误指的是,行为指向的对象在法律类别属性上的认识有错误。
因此,我们看到的,比如说:张三 和李四看到自己的同伙钱某,被甲、
乙两人强制 拉进一条胡同,那么张、 李二人为了去救这个钱某,
就拿着这个石块、 酒瓶冲上去,把这个钱某给救回来。
把那个,甲、 乙两个人给打伤了。
那么,在这个情况下,如果, 张、 李二人知道甲、
乙二人是对头另一方的,而攻击的,那应该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
这里面的话呢,就有一个,我们可以看到 他的价值的话呢,是相等的。
因为不管是谁,你打了 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属于这个故意伤害罪保护的范围的。
不管是谁,他的生命健康都是受这个法律保护的。
但是,如果是甲、 乙 是执行职务的便衣警察,
把这个钱某的话呢,比如说正在那实施违法行为, 但是,张某、
李某他不知道,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呢,就有可能构成的是妨碍公务罪。
277条,他对于他这个甲、 乙两个人的身份不理解,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他是有这个,
属性,这个,对这个法律属性,就是人
它所具有的在法律类别上的属性认识有错误的,它归类错误。
所以,归类错误一般不排除故意,刑法 不因行为人对犯罪类别的规定是否以及如何认识而改变。
如果行为人,比如说,
张李二人认为说钱某是被坏人劫持, 自己的话呢,是有权去救这个钱某,
那就会出现禁止性错误,也就是说,他也知道他知道自己是在打人,但是他以为自己是可- 以打的,
他以为这个甲乙二人的话呢是坏人。
所以在禁止性错误的情况下,我们要专门地另外来讨论。
但是也就说,在归类性错误呢,它是把很多种错误 合在一起的,所以我们要给它分开来讲。
但是有一条,对象错误和归类性错误是不一样。
对象错误和行为误差也不一样,
行为误差呢,行为人的认识没有错误,只是行动产生了偏差而发生意外的结果。
他要开枪,他也开了,可是这把枪的话呢是把破枪。
不准,那准心什么的都是歪的,
所以误杀了,把边上的,原来要打的这个乙,结果把边上那个丙给打了。
所以这个这种情况呢,它不是,严格地说它不是这个
一种认识错误,而是一种行为,在行为上面的。
他的认识没有错误,但是行为方面的话呢产生了偏差的。
因此呢,如何处理,它是有些争论的。
很多观点呢认为说,他没有故意,只能考虑可能的过失或者是未遂。
对这个想杀的某乙呢,是未遂。
而对于已经杀了的丙呢,是过失。
有这种的观点的话呢,是这么考虑,是这么主张。
新的观点的话呢,是主张说 在犯罪构成的价值不相等的时候才能够排除故意,而考虑
可能的过失和这个未遂,价值相等的时候就应该按故意来处罚,这个跟我们前面的那个说法是- 一样的。
所以这个的话呢是有一点争论。
第二种,对于构成犯罪的
情形的认识错误呢,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也就对行为和结果之间实际发展过程有认识错误。
我们要注意到,比如说,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就是最典型的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可是刑法的话呢已经做了专门的规定,所以我们对过失方面的情况,在认识错误中间就不讨论。
在因果关系错误中间呢,我们讲的是故意犯罪中间的。
根据因果偏离是否具有重要性来决定是不是影响
这个故意的成立。
你 开枪,原来想一枪毙了这个某乙,
结果一枪打过去呢,没有把某乙打死,某乙后来的话呢是死于伤口感染。
在这种情况下,它是以这个因果关系的偏离,
所以对这种偏离呢,什么时候要影响故意的成立呢?
要看这种偏离重要不重要,就是不重要的, 这个偏离呢不能够排除故意。
只有重要的因果偏离呢才能排除故意,比如说,
某李故意杀人向某乙开枪,仅仅伤害了乙, 但是乙呢在医院里面却被丙毒死了。
所以这种情况,他才能够
有可能的话呢排除他的故意,也就说某乙对这个这个李某
对某乙是故意杀人,未遂。
以及可能发生的,后面可能 根据情况,有没有这个过失的责任,对他这个死亡有没有过失的责任。
另外的话呢,具体情况来分析。
那么这个重要性, 根据这个重要性,如何判断呢?
因果偏离的范围是看 这个偏离是看,是不是超出了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可能预见的范围。
一般的生活经验,并且
偏离以后的状态呢是不是需要另外进行刑法上的这个 评价。
那么, 是不是超出了一般的生活经验可能预见的范围呢?
因此,我们就要根据这个具体情况来判断。
比如说,你把这个行为人,这个被害人
从桥上,从大桥上要给他扔到河里面去淹死,结果你扔下去了。
结果他不是淹死的,他是撞在桥墩上给撞死的。
所以这个这个偏离重要吗?不重要。
你一枪打过去, 想要打死这个某乙,那么某乙呢没打着,
某乙呢,可是某乙这个,他站在这个窗口边上,
他这么一躲,一不小心一个跟斗的话呢从窗口翻下去, 摔死了。
这个偏离重要吗?不重要。
啊, 所以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看到,因果偏离以后的状态,
产生的这状态是不是需要另外再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呢,前面这个是适当性的联系,
而后面这个标准的话呢,是跟归责性连在一起的,也就说有没有专门的一个刑法条款的话呢可- 以来管这件事情。
没有超出一般生活经验预见范围的, 我们说过,就是本来是想从
这个桥上扔下去,淹死,结果的话呢,在桥墩上摔死的。
或者是这个从窗口上这个摔下来,
或者是说,他本来是想把乙打昏了以后,拖到隐蔽处, 再杀死,可是那一棒子一下子就把乙给打死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甲的杀人故意都不能排除。
他没有超出一般生活经验预见的范围。
需要单独进行法律评价的, 比如说,某甲想毒杀自己即将临产的女朋友,
然后就在她的咖啡里面,喝的这个咖啡水里面放了毒药,
这个女友喝了,可是在毒药发作之前呢,自己却摔死了, 摔在这个从卧室到厨房的破台阶上。
或者是甲把乙, 去谋杀某乙,某乙的话呢已经昏过去了,
甲的话呢以为说某乙死了,然后就打算的话呢把他给拉到一个僻静处去给掩埋。
而路上出了车祸,这个时候,才真正的把某乙的话呢给撞死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就甲的话呢就可能只具有,
就只具有杀人未遂的故意和可能的致人死亡的过失。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第二个行为,
我们可以看到,这里面的话呢是有两个动作,所以第二个动作它是需要 单独进行法律评价的。
所以, 因此在这个考察中间,我们可以看到,动作和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
动作和因果错误之间的关系。
在一个动作的案件的中的因果关系,通常使用前一个标准
就可以解决,就是看看有没有超出这个通常的 这个认识水平。
在多动作的案件中间的因果关系,经常就需要依靠后一个标准 来进行判断。
就是看看要不要再 从根据法律另外进行评价。
所以,因果关系和行为目标的转换,
这个问题也要注意一下,就是行为目标转换也称为故意转换,是指行为人
在实施一个行为的时候,有意识地把自己的攻击对象从既定的目标转移到另一个目标的情况。
比如说,我们常见的这种案例,
就是以盗窃的故意进入他人的住处,但是在那个地方又看到一个女的, 实施了强奸行为。
所以在这种情况呢,我们可以看到,故意转换呢一般 不重要,不仅不能够排除既有的故意,而且要产生对新目标的故意。
也就是说, 他原来有盗窃,看偷没偷着,偷了以后的话呢算既遂,没偷着的话呢算未遂。
但是呢,又实施了强奸行为的,那要算强奸, 又有一个,所以他是有可能是数罪的
问题。